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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大学部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
 
  为了严肃考纪,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夜大学学生特点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一、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一切活动。凡缺席总时数超过该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者,取消其考试资格;某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者,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。
  二、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请假,不得捎假,请假须经部主任批准。未履行请假手续者,一律以旷考论。
  三、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。如确有悔改表现,经部主任批准,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。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,给以纪律处分。
  四、违犯考场规定者,按以下规定处理:
  1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作弊处理:
  ①将禁带物品带人座位者;
  ②左顾右盼或交头接耳三次以上(含三次)者;
  ③不按指定座位就坐,经纠正不听者;
  ④交换试卷、草稿纸和给他人提供作弊条件者;
  ⑤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。
  2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作弊处理,并给以适当的纪律处分;
  ①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者;
  ②拒绝、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;
  ③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;
  ④由他人代考者。
  3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扣分处理:
  ①开考时间未到开始答卷的,扣卷面成绩10分;
  ②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或互打暗号,每次扣卷面成绩10分,三次以上者按作弊处理;
  ③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交卷后在楼道内喧哗者,扣除20分;
  ④开考15分钟,不按规定写上姓名、学号者,扣除20分;
  ⑤考试终了,不按规定停止答卷者,扣除10分。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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